深圳市鑫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402民初240号
原告:深圳市鑫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61号颖博办公楼2层C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82W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新建,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31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79U0H2T。
负责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2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XPN6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道教协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龙兴街2号澳洲山庄7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400MJL40198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道教协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心岭益民路8号39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057885786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深圳市鑫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珠海市道教协会、深圳市道教协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5日向原告发出《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819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23年1月5日收到本院发出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