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2民初68号
原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国,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椅,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中段东侧1599号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熊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生平,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景德镇市昌江区壹品铭座建设施工工程款和违约损失等24000000元(暂定);3.依法判决确认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景德镇市昌江区壹品铭座建设工程等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就景德镇市昌江区壹品铭座项目工程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另,该工程项目所涉所有各类办理相关证件费用及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管理人员工资均由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资支付,还包括该工程项目桩基工程费用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工程保证金等。2019年8月29日,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出售壹品铭座房屋款先用于支付工程款。2020年10月22日,该项目工程顺利封顶,可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却未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封顶即向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前期部分工程款10000000元。之后,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多次向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催收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杲
审判员 徐 骥
审判员 章汝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