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8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余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万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多宝乡多宝街。
法定代表人高博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万象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都0428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经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均已流拍。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王全民
审判员 曹华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凌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