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8民初228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程茂林,都昌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1597400193。
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告王柏林,男,汉族,1971年10月7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柏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晓红
审判员 江胡琴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