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2民初68号
申请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中段东侧1599号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或扣押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24000000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相应财产及财产权益。申请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都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四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