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程灵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4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上辇安置区道头区块四期九幢)。
法定代表人:李万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灵世,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敖正平,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大秀,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天苑4幢701室。
主要负责人:卢济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灵世、敖正平、杨大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台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