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九街尚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040号之一
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4-10地块5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1ADXY。
法定代表人:金泽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九街尚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附1号8-1(自编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352342。
法定代表人:冉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男,该公司监察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娅,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街尚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现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50元,财产保全措施费5000元,均由原告四川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