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37号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
法定代表人:胡启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中坝A1-4-10地块5幢1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1ADXY。
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400000元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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