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4民初1650号
原告:*群英,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
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GK594H。
法定代表人:郭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165301466。
法定代表人:危思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876B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群英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丰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宜丰县供电分公司)、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江西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宜丰分公司(以下简称明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日4日立案。原告以与三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群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凡
书记员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