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02执2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中路7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165301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8232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427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0.5元。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已查封,已抵押不宜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瀚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24276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兰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