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诉被告江西宜春三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宜春国泰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427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原告***、**、**微诉被告江西宜春三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学、宜春国泰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9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902民初4277号判决书中的原告“**薇”应为“**微”。
审 判 长  敖志海
人民陪审员  单锦林
人民陪审员  敖高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