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春市喜来乐娱乐有限公司、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终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市喜来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松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
法定代表人:章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v>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v>
法定代表人:危思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建平,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云,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丹,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勇发,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上诉人宜春市喜来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乐公司)、江西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睿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阳公司)、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宜公司)、江西三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丹、谢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振阳公司、华宜公司、三龙公司均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近富及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上诉人振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扬、谌文友,上诉人华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审第三人李丹、华宜公司与李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上诉人三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建平、胡丰云,原审第三人谢勇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之一为判令振阳公司、华宜公司、三龙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因其违约及恶意串通所造成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的经济损失23742164.16元(该损失仅指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已支付转租户租金损失),并未主张对其天虹商场、横店公司、浩格俱乐部等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租金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就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果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所主张的已支付转租户的租金损失与其对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横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浩格健身俱乐部等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租金损失存在关联或者重合,则应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并据此作出认定。如果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所主张的已支付转租户的租金损失与其对天虹商场、横店公司、浩格俱乐部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租金损失不存在关联或者重合,则应依法向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释明,究竟是主张已支付转租户的租金损失,还是主张其对天虹商场、横店公司、浩格俱乐部等逾期交房而产生的租金损失。
二、关于案件事实问题。1.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主张户表工程款272400元是否实际发生,该部分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应否计入工程款范围。2.2017年4月25日、7月1日、4日、21日四笔“签证单费用”共计545123元是否包含于2017年7月23日双方《江西华宜电气有限公司成套设备结算清单》的结算款4442031元当中。3.华宜公司提出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还应支付垫付设备款2416164元是否有证据证明。4.华宜公司施工的工井开挖及从分支箱到配电房的电缆铺设工程等增量工程及相对应的款项为多少。华宜公司因在一审中未支付鉴定费用导致其主张的增量工程等未能鉴定,华宜公司二审中又申请鉴定,本院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查清事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5.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单方造成的,还是多方的原因,华宜公司、振阳公司、三龙公司对工期延误存在何种程度的过错与责任,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是否存在影响施工进度的行为,是否有过错。6.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没有如期向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横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浩格健身俱乐部等交付房屋除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外,与《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房屋交付使用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意见书、主体结构验评报告、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建筑防雷验收合格文件等是否存在关联。7.华宜公司已向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开具了多少税务发票,还有多少需要开具税务发票,购买电缆款、购买设备款是否需要华宜公司向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开具税务发票。上述问题涉及到工程款的数额及各方的责任承担,一审法院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喜来乐公司、天睿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552元,振阳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华宜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88元,三龙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9元,按各自缴纳的数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海鹏
审判员  郭卫斌
审判员  肖童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兵
书记员肖力恒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