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270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廖元鹏(实习),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纪俊园二期1幢22层。
法定代表人:谭志友
被告:云南胜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金麟1组16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诉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胜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胜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胜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2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