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03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居民委员会红毛山顶。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885××。
被执行人: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世纪俊园二期1幢22层。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905069。被执行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23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21307。被执行人:昆明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同德昆明广场269写字楼35楼3506。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47987H。
申请执行人昆明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三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认为本案属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