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3198号
原告:沈某,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