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环城南路**号。
负责人:沈晏仟。
被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环城南路农行支行*楼。
法定代表人:潘虹。
被执行人:昆明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文化路**号。
法定代表人:毛德华。
被执行人:毛德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杨琼芳,女,1965年12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蔡俊富,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李继明,男,1953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黄翠萍,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毛德华、杨琼芳、蔡俊富、李继明、黄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昆明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完家村的14套房产(房产证号:20150884-××6、20150888-××8)和坐落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城器墩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富国用2012字第128、1**号)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昆明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在富民县。为便于案件处置,加大财产处置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本院决定指定富民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富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刘燕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