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2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农行富民县支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2258Q。
法定代表人:潘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俊富。
被执行人:柳某某,男,1970年4月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
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云01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柳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89333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443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某某已于2017年11月21日案外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某某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厚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