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2258Q。
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5曰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富民县。
关于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1月29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89,333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76元/天)。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云0124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厚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