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环城南路农行支行3楼。组织机构代码:21684225-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富民县永定街道文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3147025-8。
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主体特殊是学校,不能按照普通执行案件程序进行处置。目前就本院了解,被执行人富民县第一中学已将法院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主管单位教育局上报政府,待政府在年度资金安排等方面作出处理。经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回告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三查”,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民县第一中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曝光和惩戒,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