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盛世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沙红岩,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鹏,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盛世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唐徕实业公司商住楼20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铁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显,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沙红岩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盛世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主体应当统一,一审基于同一《工程装修合同》在本案与(2017)宁0422民初333号案件中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分别确定不同的诉讼主体,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具体是铁建宁个人还是宁夏盛世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应当厘清,统一确定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沙红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俊良
审判员  王喜军
审判员  李凤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