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肖宇飞,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博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建材城15-1-17、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市飞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莱茵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肖宇飞

被执行人:宜宾市远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1号附21-23号。

法定代表人杜正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波、肖宇飞、四川省宜宾市博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飞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远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波、肖宇飞、四川省宜宾市博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飞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远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5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