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奥体育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长江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PQTJ3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路西段5号8幢1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06116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3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7436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疫情原因不能到庭,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共计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数个,为轮候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反馈车辆、不动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