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财保22号 申请人: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羊头至西湾公路段桩号K7+200右侧二楼(贺州市**区羊头镇大井村湴井寨莲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NU6WU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WJ47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户名: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贺州市上海街支行,账号:6223××××0382)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账号:2109××××6937)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73816.67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873816.67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051108046020220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户名: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贺州市上海街支行,账号:6223××××0382)及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广西健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贺州市**支行,账号:2109××××6937)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873816.67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赠与、变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贺州市联润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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