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5876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济南路众博楼一层1-2-3号。
经营者:马德超,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才,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二路1号1栋1单元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勇。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