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誉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与四川祥誉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670号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济南路众博楼一层1-2-3号。

经营者:马德超,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勇。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诉被告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顺意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93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9935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是原广元市祥誉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2016年1月,被告因承建广元市蜀门北路“城北壹号”工程时与原告达成合意,由原告向其提供花岗石、瓷砖等建材。原告在《材料购销合同》上先行签字后,合同由被告收走,故合同原件不在原告处。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已支付571208元,至今尚欠货款999352元位于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依法判决。

经查,原、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在原告(乙方)处购买花岗石板材、墙地砖、水泥瓦等建材,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如甲乙双方遇到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结果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为广元市利州区××路××幢××层××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是因合同履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管辖,被告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