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栋1单元7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园,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文化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缨,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郑文海,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盛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元市泰丰建设有限公司、郑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赵爱民
审判员 高向阳
审判员 谭 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钟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