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8094号
申请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诉讼代理人:唐晓华,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0号5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