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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S302线巴中市城区过境线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2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二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楚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S302线巴中市城区过境线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二环

负责人;高建新,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S302线巴中市城区过境线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18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云

审 判 员  肖 强

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