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会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卢先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774,3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三、2020年4月9日,传唤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四、2020年4月14日,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01执保5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资额29400万元);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豫01执保5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河南国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49%的股权(出资额2,450万元)。上述股权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2020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0年6月4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0年6月3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2020年6月4日办公电话(0371-695××××8)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柳会生(电话:186××××9693)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