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云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民初2号
原告:云南玉溪云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庭小区L(1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总经理。
被告:曲靖市东旺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高家村村民委员会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包胜,董事长。
原告云南玉溪云信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东旺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玉溪云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签收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自收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玉溪云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张艳波
审判员 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聂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