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阳区金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习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8524号
原告隆阳区金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习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阳区金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阳区金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89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隆阳区金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 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