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执异82号 案外人:飞状钞,男,1966年5月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庭小区L(1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黄土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水海子果林水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富新路104号。 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飞状钞对执行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财富广场的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飞状钞称:请求停止对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财富广场车位的执行,解除查封。事实和理由:飞状钞为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工程,后因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工程款抵款说明,用十个车位抵扣欠付工程款。为证明其主张,飞状钞向本院提交了《工程抵款说明》二份。 本院查明,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先后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云04民初7号民事裁定、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云04执保5号协助执行通知,并于2018年2月13日送达新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玉溪市新平县财富广场的房产、商铺、车库予以查封,其中包含飞状钞提出执行异议所指向的车位。2018年2月23日,本院将查封的情况告知了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红彬、辉**,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6月25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9)云04执159号。 另查明,2018年6月1日,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与飞状钞签订《工程抵款说明》,约定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欠付飞状钞莫沙大南妈橙子基地工程款532431元,飞状钞同意该笔款项用于抵扣财富广场车位十个。2018年6月13日,双方再次签订《工程抵款说明》,约定飞状钞购买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开发的财富广场5幢-1-车位98等共十个车位,此款项从飞状钞在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尚未结清的工程款里一次性抵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案外人飞状钞是否为本院查封车位的权利人,其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法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否则执行法院有权查封该车位,并依法采取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飞状钞与云南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签订《工程抵款说明》的时间系在本院对涉案车位采取查封措施之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物权期待权保护的法定构成要件。故案外人飞状钞的权利不能排除本院对该车位的执行。综上,飞状钞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飞状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 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