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3414号
原告:***,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峰,男,系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推荐。
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负责人:刘海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张利,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党爽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党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慧,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工业大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党爽家庭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工业大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