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

0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25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
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育兰,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970科技园4栋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BJ802。
法定代表人陈细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8月16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6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按
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
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62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