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

0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25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香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
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陈育兰,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逸秀新村100-106号1601-1606房,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BJ802。
法定代表人陈细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8年8月9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6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
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未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
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62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