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鲁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某某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案号:(2021)鲁0611民初305号 ***: 我院已接到你诉烟台***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第九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