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鲁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烟台某某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5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撤销2018年9月为***作出的退休审批意见,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也应全额返还,实际上***未实际享有退休待遇,且***的退休年龄依法应为55岁,诉讼主体适格。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于2018年11月为***办理退休手续,***也于2018年10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退休手续系**公司隐瞒***从事管理岗位的事实骗取社保部门的审批所致,后该退休审批已被撤销并责令***全额退回退休金,在此情况下一审裁定仍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明显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审理并支持***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至2018年10月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主体。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离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内退时年龄为47岁,其内退时的岗位非管理岗位。***2018年9月以工人身份退休,2018年10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有异议应于一年内提起仲裁或起诉,但***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期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起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待遇60465.45元(4031.03×15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68年9月3日出生,于2018年9月3日已满50周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3日为***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8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另查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1、自2018年10月起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待遇60465.45元。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作出烟福劳人仲案字(2020)第47号决定书:对***的申请,本委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均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并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本案中,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3日为***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8年10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不再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付出劳动。***的主体资格已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故***要求**公司自2018年10月起恢复与***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待遇60465.45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起诉需要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与原告有关的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该条件即属于原告主体适格。本案中,一审认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认定实质已经对***的请求进行了实体处理,但错误地将***的实体诉权用程序法进行了处理,因此,一审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7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