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初809号
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博微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微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