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顶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顶立科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戴煜。
被执行人:吉林联科特种石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么伟。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6500元,利息26078元(以965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止),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44元(以96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76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3259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联科特种石墨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25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钊
审 判 员 蒋维
审 判 员 李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