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9民初256号
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55604544X3。
法定代表人:朱识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龙门大道信江龙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3635846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生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万年县泰安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文献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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