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2344号之一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363584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诉讼中,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欠款,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历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