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颍上县教育局与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6民初3028号之一******
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与被告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颍上县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颍上县教育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