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投资保证金367,990元。因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18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洪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