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蚺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基南,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钦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钦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钦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马东旭
审判员***
审判员汪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曹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