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82执3477号
申请执行人: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关于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6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2日二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1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