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内燃机气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81民初3158号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科学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内燃机气门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二号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江油长联实业开发总公司内燃机气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