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1382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新余市。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城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195090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四医院斜对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五一南路3号(***住宅小区14#楼)603、城东新欣北大道629号水澜山72栋102室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五一南路3号(***住宅小区14#楼)603、城东新欣北大道629号水澜山72栋102室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北字第××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