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320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女英,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55元,合计1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