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松,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大道1888号万商红B53栋3楼。
法定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万商红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保方寺村。
法定代表人:黄俐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万商红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登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蒋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