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402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两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范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6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6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碧蓉